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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作者: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日期:2018-07-26 字体: [小] [中] [大]

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治疗、有创诊疗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患者家属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家属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患者及家属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对实施高危诊疗操作、贵重药品、耗材、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0.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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