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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新政】福利满满,带您了解云南优化生育新政

作者: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日期:2024-12-27 字体: [小] [中] [大]

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为宝爸宝妈备足了“大礼包”。支持措施里有哪些利好?下面带您一起看:


一、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规定。

2.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

3.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掌上办、跨省通办。


二、降低生育成本

1.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三、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

1.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等职业发展。


四、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一孩、二孩、三孩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五、奖励假期执行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自由选择休护理假时间。

2.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休。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子女在当年年满3周岁的,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

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问题,按照现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老年人患病  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顾,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4.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不享受《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待遇,但仍可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基本天数的产假。


六、医保相关政策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90天)内,监护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个人不承担费用。

(二)参保孕产妇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照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 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 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或在统筹区外一级、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照普通住院 医疗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妊娠7个月以内,因生育住院的,按照普通住院医疗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五)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及其配偶已享受了职工生育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生育分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供稿:护理部  朱静雯

编辑:蒋友勤

审核:董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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