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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政策

作者: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日期:2018-07-23 字体: [小] [中] [大]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重性精神病急性期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患者自付比例为10%。一个自然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可按病种包干标准享受一个周期的住院治疗,时间不超过56天,费用包干标准为15000元(临床路径)。除此之外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的规定结算。

2、楚人社发[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楚雄州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